朋友们聚在一起喝点酒本无可厚非,但酒后生胆惹是非,无故打人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被告人轩某犯寻衅滋事罪,被扶沟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9年7月22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轩某伙同唐某某等人酒后在扶沟县农牧场高楼村北扶沟至汴岗公路上,将被害人苏某某、郭某某、徐某某从四轮车上拦下,并无故对其进行殴打,致使三名被害人受伤。经调解,唐某某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元。
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轩某到扶沟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轩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对方三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轩某伙同他人拦截车辆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轩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