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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林木需审批 无证滥伐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4-12-15 10:15:14


    虽然是自己出资购买的杨树,但由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人采伐树木,周某犯滥伐林木罪,被扶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11月6日,周某通过其兄弟周某某的介绍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村民李某某位于扶沟县大李庄乡邵口行政村村北的杨树,其在交了育林金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其购买的杨树伐掉,采伐的杨树立木蓄积量66.7669立方米。2013年1月14日周某到扶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树木任意采伐,数量巨大,其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扶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系初犯,故被告人周某要求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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