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他人出售摩托车,明知是赃物,仍贪图便宜,低价购买,结果夫妻双双被罚款。2月15日,扶沟县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李某明知谷某某手中的红色力之星三轮摩托车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以210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2013年7月20日被害人王某某从公安机关领回其被盗的力之星三轮摩托车。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的力之星三轮摩托车价值49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明知红色力之星三轮摩托车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李某共同故意购买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一定作用。被告人张某、李某二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