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停一分不抢一秒”,这既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一种谦让的美德。出门在外应文明谦让,以免伤了和气。货车司机朱某和客车司机郭某因让路通行之事发生争吵,进而发生厮打致人轻伤,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被扶沟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3年10月7日12时左右,被告人朱某驾驶集装厢货车行至大广高速扶沟县服务区西区加完油后准备上高速时,与鹿邑县客车司机郭某驾驶客车因让路通行之事发生争吵,进而发生厮打,被告人朱某用右拳照被害人郭某面部打两下,致使被害人郭某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右翼骨折,右侧眼眶内壁凹陷骨折。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的伤情程度属轻伤。2013年11月18 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朱某亲属赔偿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26000元,被害人郭某对被告人朱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