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0月29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到扶沟县北关大桥处,被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依法查处。
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29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到扶沟县北关大桥处,被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依法查处,经执勤交警呼气检测,酒精浓度为140mg/100ml;后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液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60 mg/100ml,系醉酒驾车。
评析:
扶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60mg/100ml,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启示:
谈起酒驾,一桩桩触目惊心的血案在脑海中浮现:一条条如花的生命顷刻丧失;一个个幸福美满的家庭顷刻支离破碎......酒驾留给社会太多太多的痛楚、悲恸和绝望。酒后驾车,玩的不仅仅是自己,还透视了对他人生命的漠视。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因醉酒驾车遭处罚,看似无情最深情!避免了车毁人亡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