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扶沟县城关镇文化路西段路北的一烧烤摊与朋友一起喝啤酒,酒后无证驾驶朋友的比亚迪轿车回家,当沿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花园路口向南拐弯时,将骑电动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被害人贺某某撞倒,造成贺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与“110”报警电话,在“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王某跟随救护车到扶沟县人民医院对被害人贺某某进行救治。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2.7mg/100ml。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及其家属为被害人预交医疗费用7000元。被害人贺某某已经就民事赔偿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与“110”报警电话,跟随救护车到扶沟县人民医院对被害人贺某某进行救治;并当庭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积极对被害人贺某某进行部分赔偿,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