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妻子与人有染,便持刀到“情敌”家把“情敌”砍伤,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扶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为怀疑其妻子与同村村民唐某某有感情纠纷,便持家中菜刀到被害人唐某某家,并将被害人唐某某左手掌等部位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伤情程度属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唐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元整,并已履行完毕,且被告人王某某征得了被害人唐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其妻子与他人有感情纠纷,持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征得了被害人谅解,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可对其判处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