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为贪图便宜购买了三头被盗耕牛,被扶沟县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0日夜晚,扶沟县白潭镇前张村村民孙某某家中一大一小两头耕牛被盗,以及王某某家中一头耕牛被盗。2006年11月11日凌晨,张某某(另案处理)将三头被盗的耕牛卖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明知耕牛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以2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案发后,李某外逃。2013年5月13日李某被郑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乘警以网上在逃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耕牛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