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冲动是魔鬼,冲动是一副手铐和脚镣,是一副永远吃不完的后悔药,冲动必将受到惩罚。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仅因为让路通行之事,朱某与他人发生矛盾,冲动之下挥拳致人轻伤,落得赔钱又受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3年9月7日12时,朱某驾驶货车行至大广高速扶沟县服务区西区加完油后准备上高速时,与鹿邑县客车司机郭某驾驶客车因让路通行之事发生争吵,进而发生厮打,朱某挥右拳照郭某面部猛打两拳,致使郭某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右翼骨折,右侧眼眶内壁凹陷骨折。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郭某的伤情程度属轻伤。2013年11月18 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朱某亲属赔偿郭某经济损失26000元,郭某对朱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郭某经济损失,取得郭某谅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