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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天降丈夫车祸身亡 亡人难安亲人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4-12-10 15:46:47


    丈夫因车祸去世后,为赔偿款的分配,儿媳将公婆诉至法院。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该起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郁某、周X分得财产及遗产共计301103元;为郁某未出生胎儿保留财产及遗产份额为77168元,由村委代为保管,待胎儿出生后,由郁某凭新生儿出生证领取。

    被告刘某、周某夫妇共有三个子女,两个女儿及儿子周伟,原告郁某为其儿媳,原告周X为其孙女。2013年7月9日,周伟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父母赡养费、子女抚养费(包括郁某所怀孕胎儿出生后的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万元,肇事方另外又支付15万元,以安抚原、被告伤亲之痛,合计赔偿50万元。上述赔偿款未作具体分项。目前该笔赔偿金中的48万元暂由村干部李某保管,下余2万元由二被告领取。2013年3月,县里征地时周伟分得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款80640元,由刘某保管。2013年5月,刘某、周伟、郁某、周X四人每人分得现金2700元,共计10800元,由刘某从村里领取。周伟生前与父母共同生活,郁某未分得责任田。周伟父亲周某系退休工人,月工资1800元。周伟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应获得的赔偿项目为:死亡赔偿金150500元、丧葬费17102元、刘某的赡养费23483元、周X的抚养费40256元,未出生胎儿的抚养费45288元,精神抚慰金7337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伟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方支付的赔偿款及补偿款50万元,其中的丧葬费17102元,已由刘某领取,用于安葬周红伟,不再分割;其中的赡养费23483元应归刘某所有;周X的抚养费40256元应由郁某领取、代管;其中胎儿出生后的抚养费45288元也应由郁某领取、代管;死亡赔偿金150500元,原、被告双方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均有权依法分割。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虽具有遗产性质,但不能完全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来进行平均分配,应充分考虑权利人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亲密程度、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因素后合理分配。其中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酌定为30500元,下余120000元再由原、被告分配。周伟因交通事故去世,造成家庭残缺,其妻子及子女受影响比较大,其女周X年纪尚幼,妻子怀孕二胎临近生产,应适当多分,应分得60%,即款72000元;被告刘某、周某尚有两个女儿,且周某是退休工人,有退休工资,故二被告应适当少分,应分得40%,即款48000元;精神抚慰金73371元也应按上述原则分配,二原告分得60%,即款44823元,二被告分得40%,即款28548元;肇事方多支付的15万元赔偿款,在适当保留胎儿的份额3万元之后,原、被四人平均分配各3万元。周伟于2013年3月分得的80640元,于2013年5月分得的2700元,应属其遗产。在保留未出生胎儿的份额16668元之后,由原、被告四人按份均等继承,每人16668元。综上所述,二原告应分得上述财产301103元,为未出生胎儿保留的财产份额77168元,仍暂由其村委代为保管,待胎儿出生后,由郁某凭新生儿出生证明领取领取。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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