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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法院快审快结一起农民工讨薪案

  发布时间:2014-12-02 09:05:58


    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扶沟县人民法院按照省市法院的要求,已连续6年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为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近千万元,极大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12月1日,该院又快审快结一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一审判决被告张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华劳动报酬25000元;第三人刘涛不再负担上述债务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李华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2年8月至11月底,家住唐河县的李华组织工人在郑州张辉承包的工地上务工。2012年9月21日,因李华等人回家收秋,张辉和刘涛向李华等人出具25000元的工资欠条,该欠条由张辉书写,内容为:“今欠李华工资款贰万伍仟(25000)元整。九月底前工资付清”。张辉和刘涛分别在欠条上签名并按了手印。秋收结束后,李华继续组织工人在张辉承包的工地上务工,直至2012年11月底。在此期间,李华等人从张辉的手中预支了27000元的工资,2012年11月底,李华等人经刘涛的手领取工资30000元。

    扶沟法院认为,在连带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多人清偿债务;负有连带债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李华提供的欠条所载的债务,属于张辉、第三人刘涛之间的连带债务,李华有权要求张辉清偿全部债务,故李华要求张辉支付拖欠的25000元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张辉辩称该笔债务应由其和刘涛共同偿还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李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辉拖欠其工资47175元的事实,故对于李华要求张辉支付拖欠的工资471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张辉辩称李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拖欠李华47175元工资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能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在立案后不到20天的时间内快速结案。省法院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动员会召开后,该院严格按照省市法院的要求,全力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在诉讼服务中心开辟农民工维权专用窗口,对此类案件要求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处处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创造条件,全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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