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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驾驶撞坏路灯 酿成事故应赔损失

  发布时间:2014-11-18 10:43:37


    一提起交通事故,人们更多想到的是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纠纷;但若司机粗心驾驶,撞坏路灯,一样构成交通事故,一样应当赔偿损失。

    11月1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撞坏路灯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扶沟县某某局财产损失19593元。张辉不再负赔偿责任。

    2014年6月份的一天,安徽阜南的张辉驾驶皖K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S102公路130km+500m处,撞进公路东侧边沟中,造成沿路风能太阳能路灯损坏一具、路灯地基损坏一座、路沿石、下水槽毁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损失经郑州某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标的价格为:人民币19593元,扶沟县某某局支付评估费3000元。人寿财保某某县支公司对该估价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在指定期间未交纳评估费。

另查明,张辉驾驶皖K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张辉,张辉驾驶皖K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人寿财保某某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财产限额2000元。并投有商业险,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200000元,并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

    扶沟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法人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应予赔偿。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对该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对扶沟县某某局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因肇事车辆在人寿财保某某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先由人寿财保某某县支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张辉负担。人寿财保某某县支公司虽对扶沟县某某局的估价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评估费用,其异议依法不予采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人寿财保某某县支公司不负担诉讼费和鉴定费,诉讼费和鉴定费应由张辉负担。故依照《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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