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确规定,丙酮属易制毒化学品,也是易燃易爆化学品,购买丙酮必须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和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丙酮又是生产减水剂的主要原料;在未取得丙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将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
11月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一审判决刘辉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涛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3年6月8日至10月25日,扶沟县白谭镇某村的李涛,在未办理购买丙酮许可证的情况下,十四次从郑州某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制毒物品丙酮121.505吨,用于生产减水剂。刘辉身为某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明知李涛无购买许可证,而对其予以销售。扶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人员要查处该厂时,李涛不在,侦查人员让职工杨某某通知在浙江台州的李涛回来接受调查,李涛接到杨某某的电话回来后主动到扶沟县公安局如实供述了其使用的丙酮是通过郑州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刘辉购买的。2013年12月9日,李涛带领公安民警将在郑州的刘辉抓获。
扶沟法院认为,刘辉、李涛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数量大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其行为构成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刘辉、李涛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扶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人员查处该厂时,李涛不在,侦查人员让该厂职工杨某某通知在浙江台州的李涛回来接受调查,李涛接到杨某某的电话回来后主动到扶沟县公安局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李涛归案后带领公安民警将在郑州的刘辉抓获,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刘辉、李涛当庭自愿认罪,且其所非法买卖的丙酮全部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需要,没有流散到社会,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可从轻处罚。李涛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判处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