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农民,在种好自己的庄稼的同时,打点零工挣点外快,日子过得会更宽裕,且不可,为获取不义之财入监又罚金。2009年10月2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平日里做生意干好事是好友,为获取不义之财齐上阵,真可谓“同甘共苦”;2009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身为好友的张某某、罗某某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到练寺镇某某村西头修路的工地上,盗窃用于修路的双铧犁子,连夜放到被告人罗某某家;同日夜,张某某在修路工地伙房里,盗窃一液化气罐,放在自己家中,不料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并退还给被害人。经鉴定犁子价值1155元,液化气罐价值15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