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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牌酿事故 致人伤亡触刑律

  发布时间:2014-11-03 12:06:43


    无证又无牌胆敢上路,酿成事致人伤亡,触犯刑律,还需赔偿损失。11月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一审判决刘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5月7日20时55分许,刘涛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至S218公路53KM+600M处(扶沟县四站北头)时,由于观察不周,将同方向由北向南正常行走的于某某撞到,造成两轮摩托车受损及于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扶沟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刘涛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发后经扶沟县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刘涛一次性付给于某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赡养费共计壹拾陆万元整。于某某亲属对刘涛表示谅解。

    扶沟法院认为,刘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刘涛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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