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朋友一起去酒吧娱乐消遣,听说朋友与人打架,不问缘由,出手“相助”,构成犯罪,得不偿失。10月2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决张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五个月。
2013年8月28日凌晨,在扶沟县城关镇某某酒吧内,何某(已判刑)在酒吧二楼走廊内与郭某(已判刑)发生碰撞,争吵后两人相互厮打,郭某、孟某某、冯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桑某某等六人(均已判刑)在二楼走廊对何某等人进行殴打,张民因未能到何某等人身边,没有殴打成何某等人,后在酒吧一楼大厅张民与何某一方的人进行殴斗,与孟某某、冯某某等人一起将何某一方的姜某某、杜某某、李子某致伤。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姜某某伤情为轻伤;杜某某、李子某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郭某、孟某某、冯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桑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何某、李某、杜某某、姜某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何某、李某、杜某某、姜某某等人各种费用共计8万元整,并已履行完毕。2014年8月11日张民赔偿李子某、杜某某、姜某某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其谅解。
扶沟法院认为,张民与孟某某、冯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张民与孟某某、冯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张民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亦可从轻处罚。鉴于张民悔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