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将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一旦再酿成交通事故,不仅面临蹲监坐牢,而且还有赔偿损失,真可谓代价不菲。10月2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一审判决张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7月5日21时左右,张红醉酒后驾驶刘涛的昌河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扶沟县文化路与吉祥路交叉口东时碰住同方向张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尾部,造成张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依法提取张红血液,由周口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张红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6.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红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红自愿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共计10000元。
扶沟法院认为,张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25mg/100ml,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张红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