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黑夜,趁着下雨,翻墙进入医院,盗窃孩童用的水痘疫苗,不仅无视孩童防疫,而且触犯刑律受处罚。2014年10月24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4月25日晚上8、9点左右,王涛酒后乘下雨之际,翻墙进入扶沟县某某乡卫生院院内,将卫生院防疫站放疫苗的库房门弄开,把存放的140支水痘疫苗盗走,价值14875元。2014年4月26日公安民警根据王涛所留鞋印将其抓获,并将王涛所盗取的水痘疫苗依法追回并归还某某乡卫生院防疫站,防疫站工作人员已为接种儿童注射使用完毕。2014年9月19日,扶沟县某某乡卫生院院长毛某某、扶沟县某某乡卫生院防疫站站长万某某对其王涛表示谅解。
扶沟法院认为,王涛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其辩护人辩称王涛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涛实施盗窃后,使疫苗处于破坏状态,应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因其犯罪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王涛当庭自愿认罪,且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