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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不成反蚀米 盗伐林木罚五千

  发布时间:2009-10-29 15:23:34


    俗话说,“百年树人,十年树木”,看到别人的树木即将成才,却产生偷盗之念,为掩人耳目,与外地亲戚“合伙”共同“发财”。2009年10月2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一审判决被告人人李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事情是这样的,2008年7月份的一天,家住扶沟县的张某某在经过观察踩点后,发现位于扶沟县曹里乡贾鲁河河堤旁边的千把亩杨树即将成熟,无人看守,遂与长葛市的亲戚李某某联系,采取偷盗的方式用农用机动三轮将盗走的树木连夜运往长葛市出售,小算盘打的挺精确,不料,“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在盗伐二十七棵杨树后,被扶沟县曹里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仓惶驾车逃跑,后李某某被当场抓获,张某某(另案处理)跳车逃跑。经鉴定,被盗伐的杨树蓄积量为5.425立方米。案发后,被盗杨树已返还受害人。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伐他人承包的杨树,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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