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刚出狱未满半年,又重蹈覆辙,用同样的手段实施同类的犯罪行为,改造不彻底,入宫再“培训”。
10月2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一审判决刘青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作案工具令克棒一根、斧子两把、钳子两把、螺丝刀一把、板手三把、螺纹钢筋一根、手电筒一把、锯条两根依法予以没收。
刘青,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0年8月12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9月28日释放。2014年1月13日晚,刘青驾驶两轮电动车,携带斧头等工具,到太康县常营镇某某行政村西地,用斧头将配电房北墙上挖洞后,进入配电房,盗窃使用中的电表、电源保护器、电容等电力设备。被盗电表以每块10元,电容按废铁价格销售给在崔桥街收购废品的的李某某。2014年1月24日晚,刘青驾驶摩托车到太康县常营镇某某行政村西地,盗窃配电房内正在使用的配电柜及配电柜上附属铜线20米。并将变压器从基座上推下,对变压器实施破坏。以上被盗物品,价值18070元。2014年2月21日23时许,刘青驾驶电动车,携带撬杠、扳手、螺丝刀等工具,到崔桥镇某某行政村东地配电房,用零克棒将变压器零克推掉断电,用斧头将配电房东墙挖洞后,进入配电房用扳手等工具盗窃变压器内铜线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抓获。
扶沟法院认为,刘青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刘青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刘青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刘青酌情从轻处罚。扶沟县公安局扣押刘青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