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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折抵需谨慎 合法登记是前提

  发布时间:2014-10-21 15:58:37


    双方原为借贷关系,为折抵借款,双方签订一份宅基房屋买卖协议,但未进行相关权属登记,协议无效,款项仍应退款。10月2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张辉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所欠购宅基房屋款143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8日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

    王朋与张辉原为借贷关系,张辉借王朋现金143000元,王朋向张辉要钱未果的情况下,双方经协商,张辉将位于城关镇西关的宅基房屋折抵借款143000元偿还王朋并于2013年5月7日签订《宅基房屋买卖协议》,签协议当天张辉给王朋出具收据条一份。因该宅基房屋属张辉父亲张某某所有,张辉与张辉父亲于当天一并签订了《宅基房屋继承协议书》。2013年5月7日签订的两份协议均有见证人芦某某签名,见证人芦某某到庭作证。另查明该宅基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仅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宅基房屋未交付给王朋。

    扶沟法院认为,双方属合法的借贷关系,就双方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所转变成宅基房屋的买卖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本案双方发生买卖的房屋,至今未办理权属登记,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宅基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朋诉张辉返还购宅基房款本金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利息损失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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