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判决张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1年12月至2013年4月,张辉通过广告联系购买到伪造的“旺旺”集团小馒头包装袋、包装箱,从福建省、山东省等分别地购进12斤装、6斤装的小馒头进行分装。在扶沟县家中,共分装规格为210g×12袋的小馒头1611箱,125g×20袋的小馒头136箱,16g×180袋的小馒头223箱,共1970箱。张辉在华中食品批发城进行批发或零售。销售210g×12袋的小馒头1204箱,每箱销售价35元;16g×180袋的小馒头223箱,每箱销售价50元,共销售1427箱,销售金额53290元。下余规格为210g×12袋的小馒头407箱,125g×20袋的小馒头136箱,共计543箱尚未出售,张辉准备将上述543箱按35元每箱,经营数额为19005元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2295元。
扶沟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两种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张辉作案所用的原料、产品及作案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张辉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张辉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判处缓刑,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