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间帮忙天经地义,但如果明知是违法之事还热心相助,落得自己身陷囹圄,再后悔为时已晚。
9月1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一审判决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3年9月30日凌晨,张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到扶沟县江村镇刘某某的手机店,盗窃手机53部。后将盗窃的48部手机交给了李某(另案处理)让其销售。2013年9月30日下午,李某让金某某与其一起到开封后,李某将价值21285元被盗窃的46部手机交给钱某让其代为销售。李某给金某某手机两部让其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其中共计17745元的38部手机追回退还被害人刘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明知李某让钱某销售来路不正的手机,仍与李某一起到开封送手机,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某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