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张辉作为餐厅员工,见钱眼开,半夜三更摸黒到经理室去盗窃,不仅丢掉工作,而且锒铛入狱。
9月1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张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张辉系扶沟县城“某西餐厅”的员工。2014年5月12日凌晨1时左右,张辉酒后进入该西餐厅仓库后门,将总电源关闭后推门进入二楼经理办公室,在抽屉里找到保险柜的钥匙,盗取保险柜现金1300余元,又用烟灰缸砸烂书柜的玻璃,盗取存放在书柜里四个女式化妆包的餐厅备用金约3500元。案发后张辉亲属赔偿了李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另查明,2014年5月27日张辉主动到扶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供述盗窃李某某1300余元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张辉案发后主动投案,当天只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其行为不应认定自首,可认定被告人张辉主动投案。鉴于被告人张辉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