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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款是根高压线 谁敢触碰谁获刑

  发布时间:2014-09-25 15:44:09


    村支书、村主任、报账员三人私自把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借给他人使用,为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方便,不仅侵害群众利益,而且触犯法律,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9月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一审判处张辉(村支书)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王峰(村主任)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勇(村报账员)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1月21日和4月11日扶沟县某某乡财政所将县政府征用的某某乡某某行政村集体公共部分的土地补偿款分别转入户名为李勇帐户117828.5元和244110元。帐户尾号为6889的存折一直由李勇保管,帐户尾号为0889的存折先后由李勇、王峰保管。2012年4月12日,张辉、王峰和李勇在扶沟县某某乡政府给某某乡某某行政村村民领取征地补偿款时,赵某某打电话向张辉提出借村征地补偿款5万元用于周转高利转贷生意,张辉向王峰、李勇说了此事,王峰、李勇表示同意,李勇从其保管的帐号尾号为6889的存折上将征地补偿款取出5万元借给赵某某使用。

    2012年4月12日,三人给村民拨付征地补偿款时,庞某某因自己的生意资金周转紧张向被告人张辉提出借款4万元,张辉向李勇说了此事,李勇表示同意,从其保管的尾号为0889的存折上取出征地补偿款4万元借给庞某某使用。

    2012年4月30日,庞某某因自己的生意急需资金向张辉借款16万元,张辉将尾号为0889的存折从王峰手中要走后,取出征地补偿款16万元借给庞某某使用。

    尾号0889的存折在王峰保管期间。2012年9月17日,赵某某因高利转贷生意用钱向张辉提出借款8万元,张辉向王峰说了此事,王峰表示同意,将所保管的征地补偿款的存折交给赵某某并将存折密码告诉赵某某,到信用社取款8万元。

    尾号0889的存折在被告人王峰保管期间,王峰于2012年8月9日从该存折上取出12000元,2012年8月25日取出5万元,其中7000元给某某行政村副支书邢某某发工资,2012年9月3日取出43000元,共计9.8万元用于个人养猪。

    综上,张辉共挪用公款四次,金额33万元,王峰共挪用公款二次,金额17.8万元,李勇共挪用公款二次,金额9万元,挪用款项均已还上。

    扶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辉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峰、李勇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张辉分别与被告人王峰与被告人李勇共谋挪用公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峰和被告人李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所挪用的款项已在案发前予以退还并发放给农户,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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