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掉馅饼到门口,免费家电来忽悠,贪小便宜易上当,识破伎俩终落网。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诈骗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某、寇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作案工具及犯罪中的违法所得13310元,依法予以没收。
2013年5月下旬至6月5日,燕某雇用王某、寇某,虚构 “幸福之家”家电量贩并冒充该量贩员工,以下乡宣传搞活动免费发放家用电器(三无产品)的形式吸引村民前来围观,又以“谁先交押金给谁物品”并退还押金及次日送礼品的方式骗取部分村民信任,先后在扶沟县曹里乡、韭园镇、柴岗乡部分村庄诱骗52户村民现金16920元。2013年6月5日中午,三人在柴岗乡何代庄实施诈骗过程中,被村民发现并报警后抓获,当场退出非法所得3610元。案发后,三人已退出非法所得余款133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燕某、王某、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某、王某、寇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燕某、王某、寇某共同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燕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寇某听从被告人燕某的安排,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犯罪中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以及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鉴于被告人燕某、王某、寇某赃款已全部退出,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