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苏某驾驶自家的豫AHX***轻型厢式货车由郑州到周口送完货后返回。19时45分,被告人苏某沿S102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扶沟县白潭镇卫生院南边时,因避让不当,将前方由西向东步行横过公路的一名中年男子(无名氏)撞死,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后随到场的交通警察到扶沟县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事发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后随交通警察到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