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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纷争起恩怨 法院调解释前嫌

  发布时间:2014-06-30 09:44:09


    2013年12月2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卖卖合同案,被告翟某当庭支付给原告焦某货款21000元。

    2011年6月21日,被告翟某多次在原告处购买菌药等货物,累计欠原告货款37600元,被告翟某向原告焦某出具欠条一份。原告焦某多次找被告翟某催要,被告已累计多次偿还12600元,下欠货款25000元。

    原告焦某称,多次向被告翟某催要,被告翟某拒不偿还。被告翟某辩称,该欠款没有偿还给原告的原因是卖出去的菌药还没收回来钱。基于双方以前经常生意往来,有一定的交情,主审法官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向原、被告陈述利弊,劝双方以和为贵,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翟某当庭将拖欠原告焦某的货款21000元交到了原告焦某的手中。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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