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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致死逃逸 天网恢恢被擒

  发布时间:2009-10-27 15:38:39


    作为司机,经常受雇于车主开车,出点交通事故也在所难免;事故发生以后,并不可怕,关键是要有一个应对事故的态度,逃逸更不可取。2009年10月2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家住河南省沈丘县范营乡的农民王强,在干好农活的同时,买一货车往返开封至沈丘拉砖,200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强像往常一样驾驶货车由开封拉砖返回沈丘,当行至扶沟县练寺镇时,因观察不周,措施不当,将骑电动三轮车过马路的杜女撞伤,杜女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杜女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王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至广东。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王强于2009年5月被广东省惠州市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被抓获后,表示认罪伏法,愿受处罚。2009年4月底,车主王涛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由车主王涛一次性补偿受害方74000元,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扶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被告人王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被告人王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车主对受害方已民事赔偿,被告人王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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