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与受害人李某同在一处放置游戏机,因李某收费较低,王某心中不满。2011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酒后伙同他人开车到受害人李某的代销店,将李某喊到外面的柏油路上,对其进行殴打。当杨某到场劝解时,又对杨某进行殴打,后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受害人李某、杨某的伤情程度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受害人李某、杨某医疗等费用15000元,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与他人发生矛盾时态度不冷静,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