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虽然该案原告范某曾两次起诉与丈夫宋某离婚,但均因夫妻感情未破裂而被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而范某确不依不挠地提起了第三次离婚诉讼,但仍因其无法证明与丈夫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再次被法院驳回了其离婚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范某、宋某在扶沟县化肥厂上班时自由恋爱并于199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1年2月11日生育婚生女宋甲,婚前宋某所抚养的儿子宋乙(现已成年)一直随范某、宋某生活。婚后,范某与宋某之间的感情尚好。二人在扶沟县化肥厂下岗之后,范某常年在外地打工,宋某则在扶沟县本地工作,范某、宋某之间时常电话联系。范某认为宋某与其看问题的观点不一样,发生过冲突。范某曾于2012年1月29日、2012年10月15日两次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2年,宋某的母亲去世,范某汇款4000元给宋某用于办理丧事并自外地回来协助宋某办理丧事。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范某提出与宋某离婚,仅提交(2012)扶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扶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上述判决书虽能证实范某确曾提起过两次离婚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均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依据上述两份判决书,不能认定范某、宋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在庭审中,范某未提供其它的证据证明其与宋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范某提出离婚的理由不足,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范某的离婚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