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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盗村邻波尔山羊 二被告触刑获双罚

  发布时间:2013-12-18 16:43:18


    常言道:兔子不吃窝边草。可李甲、李乙二人竟然将黑手伸向了同村村民的波尔山羊。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分别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甲、李乙拘役五个月和四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6月17日晚8时许,李甲、李乙预谋到到本村村民李某某家中偷羊卖钱,随后二被告人骑摩托车到李某某家胡同口,李甲进到李某某家堂屋与李某某说话,李乙趁机到李某某家西屋将一只波尔山羊盗走。后二人骑摩托车将所盗的波尔山羊连夜带到扶沟县城东关羊市场,次日早上以35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某(另案处理),赃款二人平分。案发后李乙的家人赔偿李某某一只羊羔和现金500元。2013年7月25日,李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甲、李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甲、李乙共同故意盗窃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一定作用。李乙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李乙案发后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具有自首情节,故二被告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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