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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得罪谁了,为何有人专用“打狗丸”偷狗?

  发布时间:2013-12-18 16:25:44


    12月1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一审判决刘涛、赵勇犯盗窃罪,各判处拘役五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李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7月上旬,正值夏日的炎热季节,刘涛、李辉、赵勇琢磨着找点事做做,于是就商议购买所谓的“打狗丸”一起药狗,然后,要么吃掉,要么卖掉,这样整一个夏天下来,既有狗肉吃,又有外快挣;主意已定,展开行动。7月6日的一天晚上,三人骑两辆摩托车先后窜至扶沟县城郊乡马家厂村、前谢村,通过投掷“打狗丸”的方式,将马家厂村村民李某某家的一条哈巴狗和前谢村村民王某某、王某某家的两条狗药死后偷走。7月7日晚上,三人再次骑两辆摩托车窜至扶沟县城郊乡马村,通过同样的方式,将该乡前张村村民张某家看育苗棚的一条豺狗药死后偷走。7月8日晚10时许,三人又联系上和张华(另案处理)骑两辆摩托车窜至扶沟县曹里乡宁家村附近,通过同样的方式,将宁家村村民宁某某、宁某某和丁某某家的三条豺狗药死后偷走。

  扶沟法院认为,刘涛、李辉、赵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三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刘涛、赵勇系初犯、偶犯,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现实生活中,采用本案中此类手法盗窃农村豺狗的案件频频发生,主要原因是大部分人认为这只是一般的偷鸡摸狗、小偷小摸行为,却没有认识到偷家犬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因为家犬既是动物,同样也属于老百姓的家庭财产。“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奉劝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人们,打消那些罪恶的念头,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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