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年底,游某与石某共谋:游某为石某介绍文物买家,所卖钱财二人平分。2013年3月12日,郝某到游合义家后,游某即与石某电话联系,石某带瓷盆一个、鼎一尊、香炉一个到游某家后,游某向郝某谎称此系出土文物,骗取了郝某的信任,使其以 20000元价格购买,后二人将20000赃款平分。2012年年底,杨某以2000元的价格买了一枚铜章、一面铜镜、一对铜兽并交与游某。后游某又与杨某共谋:由杨某介绍将此四件文物高价转卖给郝某,所卖钱财二人平分。2013年3月13日,杨某鼓动郝某购买自己先前交与游某的四件文物,3月15日,杨某陪同郝某同往游某家鉴赏该四件文物,杨某按事先预谋,向郝某声称此文物系真品,骗取了郝某的信任,使其以14000元价格购买。后游某分给杨某7000元。案发后,游某退赔赃款17000元、石某退赔赃款10000元、杨某退赔赃款7000元,被害人郝某对游某、石某、杨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游某、石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游某分别伙同石某、杨某共同故意作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游某、石某、杨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均全部退出赃款,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石某、杨某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