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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账簿两个数 依法判决双方服

  发布时间:2009-10-23 09:37:23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货款纠纷案,判决被告扶沟县某食品厂限期支付原告王某某货款133200元及利息。

    该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系个体经营户,自2007年3月份以来陆续给被告扶沟县某食品厂供应食品添加剂等货物,截止到2008年10月14日,经原、被告双方共同核对帐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曾某某为原告王某某出具一份书面证明,该证明内容为:“食用化工款,按王某某帐算壹拾肆万壹仟元(141000元),按本食品厂算壹拾叁万叁仟贰佰元(133200元)。我厂会短时间查清帐目然后结算。曾某某,2008年10月14日(注明:所有其它化工款项全部结清,有条作废)。”后经原告追要货款,被告分文未付。被告对该份证明条无异议,但称双方帐目未算清不应偿还原告14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被告欠原告货款未清偿是事实,但原、被告对拖欠货款的数额陈述不一,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书面证明上载明了被告认可的欠款数额为133200元,被告应将该款支付给原告,对双方争议的下余欠款双方可通过进一步算帐确认后另行诉讼。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货款141000元的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08年10月14日起至还清款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许小兰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韭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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