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抢夺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范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2013年6月26日晚上21点左右,范某驾驶摩托车在扶沟县城郊乡李堂村北头过铁道一百米处,跟踪骑电动车的李某某,趁其不备将李某某电车前车篓里的挎包抢走,包内有银行卡4张,身份证1张,诺基亚1800型和三星5830I型手机各一部,钥匙一串、现金1200元。经鉴定,两部手机的总价值460元。案发后,上述被抢物品已返还失主李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驾驶的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物品已退还失主,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抢夺使用的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