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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亡 既赔损失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18 15:30:41


    尽管交通法规明文规定,且交警部门三令五申,严禁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但有的人总是报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往往酿成大祸以后才悔恨不已。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3年6月9日10时许,楚某无证驾驶其伯父楚某某的无牌银翔机动三轮车,沿扶沟县西柴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扶沟县韭园镇湾赵街绿驹电动车门市部门前时,与相对方向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某骑的两轮自行车相撞,刘某某经扶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扶沟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楚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6月10日,楚某赔偿受害人刘某某儿子杨某某72000元,取得受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楚金图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楚某当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本院委托扶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被告人楚金图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对被告人楚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判处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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