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去楼空被继承,借据在手还不愁。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姚某与被告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壹拾伍万元。
2011年4月12日,被告丈夫梅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姚某现金壹拾伍万元(150000)梅某2011 4 12号”。后被告陈某丈夫梅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生前遗留扶沟县城关镇固城路一号楼房一处,被告陈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继承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丈夫梅某生前借原告现金1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借贷关系应予确认。被告作为梅某的合法配偶,属遗产法定继承人。该笔借款作为被告与梅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应在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有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的法定义务。根据借条约定,应认定该笔借款属无约定利息借款,原告要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