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盗窃发案中,累犯从重应判刑。近日,扶沟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宋某作案用的交通工具嘉陵牌100型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方某和被告人姜某电话联系预谋到扶沟县城偷电动车。2013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方某和被告人姜某分别从淮阳县和太康县搭车来到扶沟县城,被告人方某在国芳购物广场中心电梯口踩好点,其负责望风,被告人姜某将失主聂某停放的一辆“雅迪”两轮电动车偷走。当天下午,被告人方某给被告人宋某打电话让其到练寺接二人,被告人宋某开着其嘉陵牌100型正三轮摩托车从淮阳县来到练寺镇将二人和所偷电动车拉回淮阳。后由姜某将该车骑到太康县城。案发后该车被依法追缴并退还失主聂某。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268元。
2013年3月4日上午,被告人姜某从太康县来到扶沟县城,在扶沟县人民医院东北角将失主王某停放的一辆“雅马哈”两轮大架电动车偷走,推到扶沟县城关镇二中附近刘某的电车修理店换锁时被失主王某和其父亲王某发现,当被告人姜某去推车时被王某抓获。经扶沟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756.92元。
2013年3月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和方某电话联系预谋到扶沟县城偷电动车。后二人分别从太康县和淮阳县搭车来到扶沟县城。二人分开后,被告人张某来到扶沟县人民医院,在医院东北太平间附近,被告人张某将失主徐某停放的一辆天蓝色“本田王”三轮电动车偷走。经查,该车系2013年2月8日以3200元价格购买。
被告人姜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6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方某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1993年7月22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28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7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2010年11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2012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姜某、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宋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电动车而帮忙运送,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姜某、方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被告人姜某、方某系共同故意盗窃公共财物,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姜某、方某所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