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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事实澄明 欠条在手债务应清

  发布时间:2013-12-18 15:09:52


    债务有凭证,抵赖哪能行。近日,扶沟法院判决被告徐某支付欠原告吕某的工程款5800元。

    2013年5月,原告承接被告新建房屋的粉墙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未即时付款,于同年5月1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外粉钱5800元。徐某,2013年5月16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工程款已付给包工头许某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发生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徐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应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承揽加工费用,其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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