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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周折骗农合不易 审查期间认赃款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18 15:09:17


    金钱诱惑经不起,忘乎所以获拘役。近日,扶沟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姓名为“何某某”的新农合医疗证依法予以没收。

    2000年9月份,被告人何某担任扶沟县大李庄乡卫生院副院长,2003年4月份担任出纳会计,2011年7月份兼任合管办主任。2008年左右,被告人何某在其长子何某某不符合新农合参保条件的情况下,以“何某某”为名为其长子在老家崔桥镇卫生院办理了新农合医疗证。后被告人何某通过其亲威为其长子何某某办理了姓名为“何某某”的虚假农村户口本。2012年4月3日,其长子何某某在上学期间致同学武某左股骨骨折后,武某到周口市中医院治疗。同日下午,被告人何某到崔桥卫生院将新农合医疗证上“何某某”的名字更改为与办理的农村户口本上名字一致的“何某某”。被告人为获取补偿,安排武某在周口市中医院用“何某某”的名字住院治疗。同年4月5日,被告人何某到扶沟县农合办,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原新农合医疗证上的

名字“何某某”更改为“何某某”,并重新补办了姓名为“何某某”的医疗证。2012年4月3日至5月7日,武某某用“何某某”的名字在周口市中医院的治疗费用计款23546.28元,被告人何某于2012年5月11日从扶沟县农合办骗取补偿款10086.18元.2013年1月6日至1月27日,武某某用“何某某”的名字从扶沟县农合办骗取补偿款4141.13元,两次共计14227.31元占为己有。2013年4月25日,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对大李庄乡卫生院的帐目调帐审查,在通过被告人何某进行帐目和库存核查时,被告人何某主动交代了其利用儿子“何某某”的名字套取新农合资金14227.31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检察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大李庄乡卫生院副院长、合管办主任兼出纳会计,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新农合资金14227.31元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贪污罪。被告人何某犯罪所使用的新农合医疗证依法应予以没收。被告人何某在检察机关对其单位帐目进行调帐审查期间并对其帐目和库存进行核查时,其主动交待了自己套取新农合资金一万余元的犯罪事实,系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何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赃款已全部退出,且具有自首情节,故被告人何某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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