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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民房要办证 私自伪造遭判刑

  发布时间:2013-12-18 15:03:04


    被告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甚至不惜以身试法,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真是可恨又可叹。近日,扶沟法院撤销本院(2012)扶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袁某的缓刑判决。以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以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8月,被告人刘某为重建民房,在未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他处找来伪造的空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指使他人填写后,以100元价格让被告人袁某为其刻制了“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股”、“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两枚假冒公章加盖在伪造的许可证上。2012年7月3日,被告人刘某持该假证骗取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为其办理了房产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告人袁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一定作用。被告人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刘某、袁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判处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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