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搭讪惹起纷争,轻伤重伤两败俱伤。近日,扶沟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
2013年1月21日2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某酒后从扶沟县工业园区2号路无极限酒吧出来,在园区“又一轩”饭店门口碰见被害人牛某与同事聂某在路边说话,被告人张某上前与二人搭讪时与牛某发生冲突,被害人牛某先朝被告人张某身上打一拳,三被告人遂对被害人牛某进行殴打,后被“又一轩”饭店老板韩某劝开。被害人牛某的右手被打伤,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牛某的右手腕关节舟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
该次纠纷发生后,被害人牛某电话告知他人到场追上三被告人,对三被告人进行殴打,致被告人张某重伤。被害人牛某与他人已与被告人张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牛某与他人共同赔偿被告人张某经济损失八万元,被害人牛某撤回对三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双方互相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某共同故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被害人已撤回对三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并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