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2012年1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因琐事到吕潭乡葛岗村齐某家中。其在家中等齐某时先在院内大便,后又用打火机将齐某西屋内的衣服、被子等物品点燃,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杜某经鉴定,其在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在他人房屋内故意放火焚烧衣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杜某在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