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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伤人误大事 赔情赔钱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16 11:48:05


    遇事不冷静,赔钱又获刑,得不偿失。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被告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6日晚上,杨某为感谢帮助埋葬其岳父的村民,在饭店请客吃饭。在吃饭期间杨某与王某发生口角,杨某与王某互相拿起饭桌上的盘子砸对方,杨某将王某的面部砸伤。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面部创口累计9.7厘米,伤情程度属轻伤。2013年2月15日杨某与王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杨某赔偿王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二万五千元,王某对杨某的行为表示原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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