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7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轿车沿扶沟县桐邱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君乐饭店处,因操作不当,车辆先撞向道路西侧护栏,又将人行道内由南向北步行的李某某二人撞伤。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2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2mg/100ml ,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