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罪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依法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刘某原系恋爱关系,2012年4、5月份,被害人刘某向被告人王某提出分手结束恋爱关系。2012年1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开着长安牌面包车在扶沟县金渠路与文化路交叉口附近,等候下班的被害人刘某,被告人王某为让刘某与其和好,在刘某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刘某往其开的面包车上拉,并用砖头朝刘某头部砸,将刘某弄到面包车后排座时,用从自已胳膊上解下的纱布条捆绑刘某的双手后驾车离开,当车行至扶沟县鸿昌医院时,刘某咬断捆绑右手的纱布条借机跳车逃离。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让被害人刘某与其恢复恋爱关系,以殴打、捆绑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