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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续保险 肇事车主负全责

  发布时间:2013-12-16 11:43:02


    交强险的性质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 款规定,未依法投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肇事车主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姜某某医疗、误工、护理等损失共计2562.48元。

    2013年3月29日中午12点左右,被告陈某驾驶豫A663NL红色小型轿车在扶沟县城沿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县高中大门西侧小尾羊饭店门前附近时,因前方有车辆在调头,被告陈某开车向左侧绕行,在绕行过程中与原告姜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即被告陈某所驾驶车辆的右前部撞住了原告电动车的左侧后部。造成原告姜某某倒地受伤。原告受伤后,首后在附近的扶沟县骨科医院和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1568.49元。原告在两处医院均诊断为头、双手、双膝多处软组织损伤。事故发生后,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仅对该事故作出扶公交证字【3012】第03290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另查明,被告陈某所驾驶豫A663NL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在第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的交强险已过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驾驶豫A663NL小轿车在前方有车辆调头时,向左侧绕行至左侧道超车,在绕行中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不得超车的情形规定。被告陈陈某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因在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未依法为其车辆投交强险,故原告请求数额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扶沟法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即被告陈某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该事故中负全责,故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依法予以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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