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边远乡镇,有些人为方便存款,会将自己的现金交给非储蓄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然而,由于双方之间不注意完善手续,储蓄代办存在风险和漏洞,一旦产生纠纷,将会给双方带来麻烦和难以说清的纠纷。近日扶沟法院审理了一起存单纠纷案件。原告因缺少证据,被法院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
原告郭甲与被告郭乙是同村村民,被告郭乙经常在村里帮助村民存取款,2009年被告郭乙曾帮原告在扶沟县邮政局下属的中国邮政储蓄扶沟县练寺镇支行存款三笔,存款后被告郭乙已将存款手续均交给了原告郭甲,原告对此认可。原告诉称在2012年11月18日将存款折丢失4张,其中2009年5月31日原告为存款人的存款3000元的一张存款条未找到,其到被告扶沟县邮政局下属的中国邮政储蓄扶沟县练寺镇支行挂失时被工作人员告知查找不到该笔存款的电脑记载。被告扶沟县邮政局不承认原告在扶沟县练寺镇支行有该笔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郭乙曾帮原告在被告扶沟县邮政局下属的中国邮政储蓄扶沟县练寺镇支行存过款,且原告也认可被告郭乙将存款折交给了其本人。故被告郭乙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称其2009年5月31日在被告扶沟县邮政局下属的扶沟县练寺镇支行存款3000元,其将该笔存款的存款条丢失,仅提供被告郭乙为其书写的存款时间及数额的凭条,该笔存款的存折是否丢失及该笔款是否存在,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扶沟县邮政局之间就本诉该笔款有储蓄合同关系。故法院依法了驳回了原告郭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