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单位受贿罪,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2008至2009年期间,原扶沟县蔬菜局在发放抽油渣车、沼气模具过程中,集体研究决定向农户、施工队收取现金322800元,其中包括:105辆抽渣车,每辆收取3000元,共计315000元;9套沼气模具,根据大小,每套收取800元或1000元不等,共计322800元,后该款用于单位单位开支。另查明,2005年5月,扶沟县蔬菜局成立,挂扶沟县能源利用开发中心的牌子,被告人张某某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任扶沟县蔬菜局党组书记,主管能源办工作。201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调任扶沟县农业局党组书记。2010年7月原扶沟县蔬菜局从事能源办工作的人员并入扶沟县农业局管理的扶沟县沼气技术推广站。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扶沟县蔬菜局在发放沼气抽渣车、模具过程中,收取农户钱财,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张某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单位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